知识产权海关保护适用的知识产权的范围有哪些 以知识产权投资入股的法律相关规定
2021-10-08济南知识产权纠纷律师
常银焕律师,济南知识产权纠纷律师,现执业于山东博睿律师事务所,为人谦和,办案认真、务实,是一名值得信赖的律师,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秉承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原则,赢得了广大委托人的信任,始终把当事人合法利益最大化作为目标。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适用的知识产权的范围有哪些
海关知识产权保护概念
1995年10月,我国首次颁布实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开始建立符合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的知识产权边境保护制度。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是指海关为禁止侵犯知识产权的货物进出口,对与进出口货物有关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商标专用权、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专利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的保护。
知识产权权利人也可主动请求海关实施知识产权保护,但应事先向海关提出采取保护措施的申请。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海关如实申报与进出口货物有关的知识产权状况,并提交有关证明文件。
海关实施知识产权保护时,有义务保守有关当事人的商业秘密。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模式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指海关依法禁止侵犯知识产权的货物进出口的措施。在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中被称为知识产权的边境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我国海关保护的知识产权应当是与进出口货物有关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商标专用权、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专利权。此外,根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和《世界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的规定,我国海关也应当对奥林匹克标志和世界博览会标志实施保护。
中国海关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可以划分为“依申请保护”和“依职权保护”两种模式:
依申请保护,是指知识产权权利人发现侵权嫌疑货物即将进出口时,根据《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十二、十三和十四条的规定向海关提出采取保护措施的申请,由海关对侵权嫌疑货物实施扣留的措施。由于海关对依申请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不进行调查,知识产权权利人需要就有关侵权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所以依申请保护也被称作海关对知识产权的“被动保护”模式。依职权保护,是指海关在监管过程中发现进出口货物有侵犯在海关总署备案的知识产权的嫌疑时,根据《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主动中止货物的通关程序并通知有关知识产权权利人,并根据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申请对侵权嫌疑货物实施扣留的措施。由于海关依职权扣留侵权嫌疑货物属于主动采取制止侵权货物进出口,而且海关还有权对货物的侵权状况进行调查和对有关当事人进行处罚,所以依职权保护也被称作海关对知识产权的“主动保护”模式。
知识产权权利人向海关申请采取依职权保护措施前,应当按照《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将其知识产权及其他有关情况向海关总署进行备案。
受理知识产权备案申请的部门是:海关总署政策法规司知识产权保护处。
以知识产权投资入股的法律相关规定
一、知识产权投资入股法律依据如下:
《公司法》第27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合伙企业法》第16条规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采用知识产权作为对合伙企业的出资符合法律规定。
二、根据《公司法》第27条第3款“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公司注册资本30%。该规定意味着知识产权出资最多可占公司注册资本的70%。
三、知识产权出资入股的转让,与知识产权转让是两回事。
出资入股是一种投资性行为,这种将知识产权估价入股而形成的转让是永久性的,公司如不解散清算,投资人不得从公司取回知识产权财产。但作价入股,出资人成为股东,可通过每年分红获得经济利益。但若公司经营不善,出资人也可能分文不得。
若公司经营不善,公司有权将该知识产权作价变卖,用于公司债务清偿。因此出资入股需要承担经营风险。
而知识产权的转让,产权人可以直接受让相应的费用。至于受让公司使用该知识产权是否盈利或亏损,与产权人无关。知识产权的转让,包括转移知识产权所有权或只转移知识产权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