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业秘密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构成条件有哪些?
2021-10-08济南知识产权纠纷律师
常银焕律师,济南知识产权纠纷律师,现执业于山东博睿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侵犯商业秘密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作为公司员工,私自复制和保存公司客户信息等重要资料应承担何种法律商业秘密侵犯案如何认定
4月24日,贵州省高院通报了5年来典型的十大知识产权案例,其中一起因私自复制保存公司客户信息等重要资料引发的商业秘密侵犯案引起广泛关注。那么,作为公司员工,私自复制和保存公司客户信息等重要资料应承担何种法律商业秘密侵犯案如何认定
典型案例
4月24日,据贵州高院公布,被告人叶俊东等3人违反保密制度,私自复制和保存公司的客户信息、供应商资料、价格信息、技术图纸等涉密资料,然后从沃顿公司辞职。同年4月,3被告人与他人作为隐名股东成立公司,将原公司的商业秘密应用于自己公司的运营及产品研发制作中。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共同构成对沃顿公司商业秘密的侵犯。
何为侵犯商业秘密罪,认定标准有哪些
《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或者非法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或获取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这里的重大损失,是指经济方面的重大损失,包括减少盈利、增加亏损、引起破产、在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等。根据司法实践,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致使权利人破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追诉。值得注意的是,必须查明行为人所实施的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与权利人遭受重大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如果行为人实施了盗窃商业秘密等行为,但该行为本身并没有造成权利人重大损失的,不成立侵犯商业秘密罪。此外,为了获取和使用商业秘密与披露商业秘密的犯罪分子事先有通谋的单位或个人,应以共同犯罪论处。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即行为人有意识地通过多种手段侵犯商业秘密,过失不构成本罪。
个人侵犯商业秘密罪如何量刑
《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商业秘密的;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其中,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罪论处。
私自复制保存公司客户信息等重要资料,是否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私自复制保存公司客户信息等重要资料,违反了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并加以运用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是要承担相应的法律的。这充分说明,当前我国改革开放和创新驱动发展进入到关键时期,人们法律意识淡薄,侵犯商业秘密的犯罪行为如果不加以惩处,创新发展也就如同生长在被污染了的土地上一样,很难长出新芽。此外,近年来,侵犯商业秘密罪频发,犯罪作案手段隐蔽,存在着商业秘密的非公知性鉴定难、损失难以计算等问题,案件事实较难查清,为打击侵犯商业秘密犯罪增加了难度,还需要进一步完善我国商业秘密法律保护体系,尤其是完善我国商业秘密刑法立法。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构成条件有哪些?
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或者非法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或获取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1、首先,行为对象为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经营信息。据此,商业秘密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商业秘密是一种技术信息与经营信息。技术信息与经营信息,既可能以文字、图象为载体,也可能以实物为载体,还可能存在于人的大脑或操作方式中。
第二,商业秘密是不为公众所知悉的事项,即必须是仅限于一定范围内的人知悉的事项。
第三,商业秘密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经济利益,仅限于积极的经济利益,即能使权利人增加财产或者财产上的利益
第四,商业秘密具有实用性,即具有直接的、现实的使用价值,权利人能够将商业秘密直接运用于生产、经营活动。
第五,商业秘密经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此外,商业秘密还具有使用权可以转让、没有固定的保护期限、内容广泛等特点。
2、实施了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况:
第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盗窃,一般是指通过窃取商业秘密的载体而获取商业秘密;利诱,是指以金钱、物品或者其他利益为诱饵,使知悉商业秘密内容的人提供商业秘密;胁迫,是指对知悉商业秘密的人进行恐吓、威胁,迫使他人提供商业秘密。其他不正当手段,是指除盗窃、利诱、胁迫以外的其他不正当手段,如抢夺载有商业秘密的图纸。
第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上述第一种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这是上述第一种行为的继续。披露,是指将其非法获得的商业秘密告知权利人的竞争对手或其他人,或者将商业秘密内容公布于众;使用,是指将自己非法获取的商业秘密用于生产或者经营;允许他人使用,是指允许他人将自己1陆获得的商业秘密用于生产或者经营,包括有偿与无偿两种情况。
第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这是指合法知悉商业秘密内容的人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商业秘密的行为,包括公司、企业内部的工作人员,曾在公司、企业内工作的调离人员、离退休人员以及与权利人订有保守商业秘密协议的有关人员。
第四,明知或应知前述第一种至第三种违法行为,而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商业秘密。这是间接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即第三者明知或者应知向其传授商业秘密的人具有上述违法行为,但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
3、给权利人造成了重大损失。
这里的重大损失,是指经济方面的重大损失,包括减少盈利、增加亏损、引起破产、在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等等。根据司法实践,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致使权利人破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追诉。值得注意的是,必须查明行为人所实施的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与权利人遭受重大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如果行为人实施了盗窃商业秘密等行为,但该行为本身并没有造成权利人重大损失的,不成立侵犯商业秘密罪。
《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 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限徒刑,并处罚金:
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们商业秘密的;
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