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保护的必要性如何体现 侵犯商业秘密案为何“定罪难”?
2022-05-26济南知识产权纠纷律师
常银焕律师,济南知识产权纠纷律师,现执业于山东博睿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商业秘密保护的必要性如何体现
商业秘密保护,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间以及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一段期限内不得利用企业的商业秘密从事个人牟利活动,非依法律的规定或者企业的允诺,不得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掌握的企业商业秘密。那么,商业秘密保护的必要性如何体现呢为您整理了相关内容,以供大家参考。
在实践中,商业秘密保护的必要性如何体现呢跟着一起来了解一下吧。阅读完以下内容,一定会对您有所帮助。
1、加强商业秘密保护,是维护商业秘密权利人合法权益的需要。
商业秘密可以为权利人带来一定的、有时是巨大的经济利益。一些不法分子为获一已之利,采取各种手段,侵犯他人的商业秘密,有时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要克服上述问题,必须加强商业秘密的保护。它不仅可以通过民事赔偿的方式有效弥补权利人的经济损失,而且可以通过责令停止、罚款等行政手段及时制止侵权行为的发生,从而最大限度地维护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2、加强商业秘密保护,是维护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的需要。
商业秘密属于民事侵权行为,它不仅损害商业秘密权利人的经济利益,而且破坏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加强商业秘密的保护,有助于打击扰乱市场秩序的不良行为,有助于树立公平、诚实、信用的市场经营理念。它可以使民法的基本原则与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有机结合起来,逐步构建和巩固良好的市场秩序。
3、加强商业秘密保护,是参与世界经济一体化的需要。
世界上越来越多的国家重视商业秘密的保护。就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而言,遵循《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运用民事法律手段保护商业秘密,是必须履行的基本义务。中国已加入WTO,企业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这其中就包括商业秘密的进攻战和防御战,我们应当遵循《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要求,以加强商业秘密的保护。只有如此,才能促进对外交流与合作,才能最大限度保护国内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利益。
4、加强商业秘密保护,是提高商业秘密法律保护整体效果的需要。
在现实生活中,商业秘密侵权行为以民事侵权最为常见,运用民事法律武器制裁侵权行为,给权利人以多种形式的民事法律救济,就十分自然地成为人们最常用的法律保护方法。民法保护成为商业秘密法律保护众多形式中最基本、最主要的形式。加强民事法律保护,意味着抓住了商业秘密保护的根本和关键,有助于提高商业秘密保护的整体效果。
上述文章为您介绍了;商业秘密保护的必要性如何体现;的相关内容,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任何一个企业生产经营方面的商业秘密都十分重要。在世界各国特别是发达国家,商业秘密作为知识产权的一部分都普遍受到法律的保护,我国是世界范围内有影响的发展中国家,同样依法保护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就显得非常必要。
侵犯商业秘密案为何“定罪难”?
鉴定难,是侵犯商业秘密案件办理中的第一大难题。要认定侵权人获取的商业秘密,与权利人持有的商业秘密,是相同或实质相同,难度很大。“曾经有一个案例,出了6个鉴定,才讲清楚。”
南京一男子在当日语翻译的时候,擅自将公司的设备技术图纸、配方、设备提供商等资料复制走,然后以技术入股的形式,和别人成立公司,获取利润。
最终,这名日语翻译段某被南京市江宁区法院判定,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他也因此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200万元。
从南京市检察院获悉,上述这起案件是南京迄今量刑最重的侵犯商业秘密案。
南京检方人士告诉澎湃新闻记者,侵犯商业秘密案,办案难度相当大。在对相关人士定罪前,至少要通过三大;拦路虎;的考验:鉴定难、调查取证难、损失计算难。
以上面的日语翻译窃走前东家商业秘密案为例。当初,公安机关委托国科鉴定中心出具了一份鉴定意见,认为段某获取的技术方案,具有独特性和竞争优势,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得,且不为公众所知悉,构成商业秘密。
然而,段某也委托紫图鉴定中心进行鉴定,却认为这些信息不具有秘密性。
对此,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并没有直接否定紫图的鉴定意见,而是对两份鉴定意见仔细研究,最终采信了国科的鉴定意见。
南京检察系统人士说,鉴定难,是侵犯商业秘密案件办理中的第一大难题。要认定侵权人获取的商业秘密,与权利人持有的商业秘密,是相同或实质相同,难度很大。;曾经有一个案例,出了6个鉴定,才讲清楚。;
由于鉴定程序复杂,鉴定费用也相当高昂,;十几万、二十万很常见,有的高达数十万;。检察人士说,;这部分钱要司法机关出,不能让当事人出,否则会被人质疑;。
调查取证难,侵权手段却很隐蔽。由于很多侵权人是某个行业内的高手或专家,他们的反侦查能力也较强,在发现一些苗头后,会立马毁灭证据。
此外,如何计算因泄露商业秘密而导致的损失,也不容易。较主流的有两种计算方式,一种是以被侵权人所遭受的损失进行认定,另一种是以侵权人的违法所得进行认定。
比如,有公司报案说损失1000多万元,而侵权人却说自己刚刚投入运营,赚了不到20万。1000万和20万的悬殊巨大,到底以哪个数据作为危害后果的参考因素,也考验着办案人员。
据检方人士介绍,从理论上讲,侵犯商业秘密,只要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就能入罪。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却要复杂且困难的多。比如,目前,相关司法解释仅规定,权利人损失50万元或侵权人获利50万元,构成;重大损失;,但尚未确立统一的具体计算方法。
此外,致使权利人破产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也应追诉。但什么是;其他严重后果;,也待司法实践进一步探索。
有时,面对同一个案件,会出现公检法三机关之间分歧较大的情况。
所以,在司法实践中,侵犯商业秘密的案件,能受到刑事处理的案件较少,能以此罪名定罪处罚的则更少。